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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原民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4-06-03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闫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原民初字第1359号原告闫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春利审 判 员 刘 敏审 判 员 娄彦峰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代书记员 鲁传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