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镜执字第01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6-03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镜湖支行与胡建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镜湖支行,胡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11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镜湖支行,住本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胡建平,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镜湖支行与被执行人胡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财产暂时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镜民二初字第00025号民事调解书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劲松执行员 应后选执行员 肖雪梅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刘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