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刑初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4-06-03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袁俊、黄智勇抢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俊,黄智勇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雨刑初字第00417号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俊,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2009年5月被强制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4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黄智勇,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因本案于2014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诉(2014)1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俊、黄智勇犯抢夺罪,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俊、黄智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1日19时55分许,被告人黄智勇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袁俊,窜至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家电城新4栋1073号门面前,由被告人黄智勇驾车接近,被告人袁俊趁被害人杨某某不备抢得其挎包,内有人民币现金8300余元及价值人民币4606元的“苹果5S”型手机1台等财物。后二被告人将手机销赃,所得赃款均分。2014年1月9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袁俊、黄智勇采用上述手段,在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家电城30栋15号门面附近,趁被害人毛某某不备抢得其挎包,内有人民币现金56040元等财物。后二被告人均分赃款。案发后,被告人袁俊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14000元,被告人黄智勇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10000元。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4000元、发还被害人毛某某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袁俊、黄智勇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工具摩托车照片等物证,长沙市价格认证中心(2014)0012号《价格证明意见书》,视听资料,指认现场笔录,被害人杨某某、毛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毛某某出具的《领条》,抓获经过材料,被告人袁俊、黄智勇的供述及身份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俊、黄智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俊、黄智勇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袁俊、黄智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袁俊、黄智勇主动退缴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俊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止)。二、被告人黄智勇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止)。三、责令被告人袁俊、黄智勇退赔被害人杨元华、毛晓燕其余被抢财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 政人民陪审员 张 余人民陪审员 刘超兰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舒 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