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调确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6-0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林生云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生云,张新兵,张新霞,张新华,张新艳,张克兰,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一(民)调确字第8号申请人林生云,女,1952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申请人张新兵,男,1973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申请人张新霞,女,1977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申请人张新华,女,1976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申请人张新艳,女,1981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申请人张克兰,女,1930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张新兵(系申请人张克兰孙子),住安徽省。申请人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周华,院长。委托代理人唐英,女。案由: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于2014年5月5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于司法确认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付申请人林生云、张新兵、张新霞、张新华、张新艳、张克兰补偿款人民币157,000元;二、申请人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于司法确认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付申请人林生云、张新兵、张新霞、张新华、张新艳、张克兰患者张玉改(已故)的住院押金退换款93,000元;三、申请人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免去患者张玉改(已故)医疗费自费部分304,635.70元;四、申请人均确认就本纠纷无其他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林生云、张新兵、张新霞、张新华、张新艳、张克兰与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于2014年5月5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蓉芳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尚斯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