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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阎法执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4-06-0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代英忍与西安市阎良区关山晶晶面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英忍,西安市阎良区晶晶面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阎法执字第00261号申请执行人代英忍,男,汉族,1945年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晶晶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代家村。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该公司总经理。代英忍依照本院生效的(2013)阎民二初字第0016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西安市阎良区晶晶面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晶晶面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代英忍借款72105元,承担案件诉讼费801元,执行费993元。后我院在另案中对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进行了处置,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已自行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阎民二初字第0016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阮建锋执行员  张 艳执行员  杨 博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王振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