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4-06-03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405号原告谭录机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华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录机,佛山市三水华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405号原告:谭录机,男。委托代理人:肖某某。被告:佛山市三水华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健力宝北路7号。法定代表人:何健华。原告谭录机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华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录机撤回对被告佛山市三水华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29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赤戈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何贵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