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民初字第2088号
裁判日期: 2014-06-0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济宁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与于海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于海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2088号原告济宁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田、王荣,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海洋。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与于海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宁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庆华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