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中行立终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4-06-03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王堂鉴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堂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宝中行立终字第0000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堂鉴,男,汉族,生于一九六0年三月六日,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号。上诉人王堂鉴因不服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4)陈行立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追加原审法院为精神损害赔偿人,赔偿其精神损害131567386.4元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堂鉴以被起诉人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人民政府、陈仓区天王镇八庙村村委会对其非法管制、非法拘禁,妨害其履行《宪法》第四十一条权利等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撤销天王镇、八庙村对其非法管制;2、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承担行政赔偿(非法管制期间按照162.65元/每天的标准计算至判决执行、恢复名誉之日);4、赔偿多功能手表800元、应急购买打印机款1200元、户外登山包700元、报废车票价值168.5元;5、赔偿精神损害131567386.4元;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同时在上诉中请求追加原审人民法院为精神损害赔偿人,该诉请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原审对其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红宝审判员 王 青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孙亚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