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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泉民初字第01275号

裁判日期: 2014-06-0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吕玉柱与江苏宇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玉柱,江苏宇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泉民初字第01275号原告吕玉柱,男,1958年5月23日生,汉族。被告江苏宇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绍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爱松,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委托代理人魏然,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玉柱诉被告江苏宇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受理后,于2014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玉柱、被告江苏宇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玉柱诉称,2011年10月25日,被告江苏宇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期1年,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吕玉柱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证据1、与被告江苏宇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20万元《委托服务合同》一份;2、被告江苏宇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20万元收据一张。被告江苏宇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与我公司不是借贷关系,而是委托服务关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被告江苏宇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江苏宇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5日与原告吕玉柱签订《委托服务合同》一份,其内容包括:1、原告将20万元全权委托被告代理投资。2、服务代理期限1年。3、被告保证原告年收益率为20%,收益按季支付。4、被告保证委托服务到期之日,一次性归还本金和付清收益。5、在委托服务期间,被告应按原告要求寻求借款人和项目,并由原告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6、违约责任:借款人逾期未归还资金和收益的,被告负责先行偿付等项协议内容。合同签订后,被告江苏宇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寻求到借款人和项目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而是在2012年1月24日和2012年4月25日分别通过银行转款将20万元年收益率20%的收益金按季支付给了原告各10000元。合同到期后,被告江苏宇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一次性归还本金和付清收益的义务。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提交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从合同内容即权利义务条款作为基本依据,可以看出原告吕玉柱将20万元交付被告江苏宇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宇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并未将此笔款项交付给第三方,并且按季度付给原告收益金,因此应当认定双方实为借贷关系。在双方的借贷关系中20万元为本金、年息为2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江苏宇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息为20%计算从2012年4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被告周江苏宇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甘文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唐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