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4-06-03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广东粤安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492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粤安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4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粤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遵,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静波,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金芳,系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俊夫,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葛欣、李星,均系该局工作人员。上诉人广东粤安实业有限公司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行初字第17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粤安实业有限公司以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东粤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毅审 判 员 邓 军代理审判员 余秋白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严顺财周芷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