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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单执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9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单县监察局执行蒋献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县监察局,蒋献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单执字第60-1号申请执行人单县监察局。被执行人蒋献海,住单县本院在执行单县监察局与蒋献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蒋献海银行存款,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朴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