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青民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4-06-28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青民初字第544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潘竹青。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文军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季姿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