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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民一初字第03169号

裁判日期: 2014-06-27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效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效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3169号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蒋颖,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琳玲,该社职工。被告:朱效友,男,1977年8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朱效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卫权审 判 员  高鹏飞人民陪审员  姚 磊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