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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4-06-2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上海羽宏电气有限公司与上海炫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羽宏电气有限公司,上海炫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320号原告上海羽宏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年美。委托代理人刘敏,上海申之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炫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艳。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羽宏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炫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发现新情况,需要收集更多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羽宏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翁成方人民陪审员  沈耀星人民陪审员  马蒋荣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雁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