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兴民初字第0333号
裁判日期: 2014-06-2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吴金干与戴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干,戴大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射兴民初字第0333号原告吴金干,男。委托代理人王中华、薛杨,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大军,男。原告吴金干诉被告戴大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吴金干的委托代理人薛杨、被告戴大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金干诉称:2010年1月24日,主债务人吴二院立据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2%,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戴大军提供连带担保。现主债务人去世,被告也未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具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担保借款5万元,并从2010年1月24日起,以5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计算到还款之日止,并支付本案诉讼费。被告戴大军辩称:借款属实,我担保也属实,借款时口头约定一年归还,年息2%,并预扣了6个月的利息。之后借款人与原告均告知我借款已经偿还。主债务人去世,也没有跟我提及这笔钱。这笔借款已经偿还,我不承担还款责任。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4日,吴二院向原告吴金干立据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2%,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戴大军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后吴二院未能还款,被告戴大军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吴金干主张未果,向本院起诉。庭审中,被告辩称借款时口头约定一年归还,年息2%,并预扣了6个月的利息,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不能举证证明。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吴二院向原告吴金干借款有条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戴大军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当承担还款付息的民事责任。被告辩解原告不认可,且被告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故本院对原告吴金干要求被告戴大军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利息标准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应予调整,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判决如下:一、被告戴大军偿还原告吴金干借款本金50000元,并承担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0年1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吴金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戴大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收款人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审 判 长 周子荣代理审判员 陈红春代理审判员 陈思聪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勇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