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东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4-06-27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侯长超与袁国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长超,袁国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东民初字第606号原告侯长超,男,1992年11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潘长林,男,1968年3月4日生,汉族。被告袁国富,男,1960年9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安学斌,六合区金牛湖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龙蟠中路69号。负责人娄伟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李应,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侯长超诉被告袁国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长超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长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431元,由原告侯长超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成琼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晓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