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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090、2092、2095、2096、2131、2142、2143、2145、2176、2190、2254、2291、2407、2440、2441、2445号

裁判日期: 2014-06-2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杨晨等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1)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杨晨等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090、2092、2095、2096、2131、2142、2143、2145、2176、2190、2254、2291、2407、2440、2441、244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责人李松玉,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向东,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职员。被告杨晨等人(被告信息详见附表)。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上列被告信用卡纠纷的十六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具体金额详见附表),按规定收取四分之一,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立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乐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