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铁西刑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4-06-27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丙强、仪景存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沈铁西刑初字第800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丙强,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于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公营子镇。曾于2000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于2003年4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于2010年11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于2012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3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被告人仪景存,男,1986年4月6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桥头镇。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3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刑诉(2014)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丙强、仪景存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丙强、仪景存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3日晚上,被告人张丙强、仪景存经预谋后,携带液压钳子,在沈阳市皇姑区陵北街某号楼某单元楼内,将被害人侯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金城牌48V10AH型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725元。2014年1月10日晚上,被告人张丙强、仪景存经预谋后,携带液压钳子,在沈阳市苏家屯区金钱松东路某楼下自行车棚,将被害人司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格伦特牌喜悦TT92型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160元。涉案车辆已追缴并返还被害人。2014年1月14日晚上,被告人张丙强、仪景存经预谋后,携带开锁工具,在沈阳市铁西区沈辽西路某某大天地北门非机动车停车场,将被害人梅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小刀牌TDR1127Z型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350元。随后,二被告人又在此停车场将被害人郑某的一辆立马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890元。2014年2月11日晚上,被告人仪景存携带开锁工具,在沈阳市铁西区沈辽西路某某大天地北门非机动车停车场,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小刀牌TDR501Z型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520元。涉案车辆已追缴并返还被害人。2014年2月20日,被告人仪景存到案后带领公安机关将其同案犯张丙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丙强、仪景存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张丙强、仪景存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电动自行车行驶证、收款收据及保修单、涉案赃物及作案工具实物照片、被害人张某、梅某、郑某、侯某某、司某陈述、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扣押、返还物品清单、提取经过、情况说明、旅馆住宿证明材料、被告人张丙强、仪景存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丙强伙同仪景存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张丙强于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仪景存协助司法机关抓捕被告人张丙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张丙强、被告人仪景存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丙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0日至2014年12月19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被告人仪景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0日至2014年9月19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雪梅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鸿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