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行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4-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干方德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浦行初字第263号原告干方德,男,1950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孙慧婷,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文骏,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彦峰。原告干方德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干方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干方德负担。审 判 长 赵忠元代理审判员 姚 姝人民陪审员 余继钟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