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二初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4-06-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焦作市海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学梅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海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学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二初字第00270号原告焦作市海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中路远大南北苑北苑一号楼3楼。法定代表人韩聚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崔青叶,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学梅,女,56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海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学梅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海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冯爱萍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