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江东民初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4-06-2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通化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与赵敬田土地征收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市东昌区房屋征收补偿经办中心,赵敬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江东民初第484号原告通化市东昌区房屋征收补偿经办中心。法定代表人陈洪军,主任。被告赵敬田,男,46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与被告赵敬田土地征收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化市东昌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78.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春雷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大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