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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4-06-2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于士情与山东置城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士情,山东置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80号原告于士情。委托代理人齐春峰(特别授权),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置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金宇路47号置城国际中心B座5楼。法定代表人柳文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冬(特别授权),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于士情诉被告山东置城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士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士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由被告山东置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兰玲审 判 员  王效业人民陪审员  朱颖丽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忠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