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4-06-27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龚新林与杨梅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甲,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兴民初字第262号原告龚某甲。被告杨某。原告龚某甲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宾艳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罗钰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龚某甲与被告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旧历正月十五,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被告生育女儿龚某乙。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但因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加上原告家庭因素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于2014年4月16日诉请本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龚某乙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并一次性补偿被告3000元。原告为证明其诉称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基本情况;2、龚某乙的户籍复印件,证明龚某乙于××××年××月××日出生的事实;3、兴安县华江瑶族乡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证明原、被于2002年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答辩称:同意离婚,但原告要还我公道。女儿龚某乙由我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400元,直到小孩成年。我在队里种植的树木由我经营管理,原告不得干涉。夫妻共同债务有:借杨贤1500元,借李福明4000元,借龚立荣200元,借欧秀梅200元,借赵顺华1200元,借杨迪厚500元,借杨迪江1000元,借杨迪荣2000元,华江信用社贷款4000元,上述借款大部分我已经归还,只需要原告承担借杨贤的1500元债务,原告承担750元夫妻债务。被告在举证期内和庭审中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当庭进行了质证,并发表了质证意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均无异议。本院结合原告举证和被告质证,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具有证据的“三性”,本院对上述证据材料予以采信。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0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被告生育女儿龚某乙。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但因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争吵。从2010年开始原、被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女儿由被告抚养,愿意承担小孩每月400元的生活费,并一次性补偿被告3000元。另查明: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杨某曾因生活所迫向杨贤借款15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而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本因珍惜自己的家庭,但由于双方结婚后生活中缺少沟通交流,常因琐事争吵,严重地影响了夫妻感情。且原、被告双方分居时间较长,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庭审中也附条件表示同意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女儿龚某乙的抚养权和生活费问题,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女儿由被告抚养,并自愿补偿被告3000元,是其真实意愿表示,本院尊重其意愿。被告杨某在庭审中表示只要求原告承担借杨贤的1500元债务,自愿放弃要求原告承担其它债务的意见,且原告也同意承担杨贤的750元债务,本院予以尊重。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龚某甲与被告杨某离婚。二、婚生女儿龚杨婷由被告杨某抚养并随其生活,从2014年6月开始直到小孩成年,原告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4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原告对小孩享有探视权,在不影响小孩正常学习生活的前提下可以探视小孩,探视的方式及地点由双方协商解决。子女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己选择。三、夫妻共同债务1500元,由被告负责偿还,原告给付被告750元。四、由原告龚某甲补偿被告杨某3000元。五、责任山、田、地按国家政策管业受益。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减半收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龚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宾艳芳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