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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一中民破字第4888号

裁判日期: 2014-06-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北京家居易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家居易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一中民破字第4888号申请人:北京家居易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2014年1月8日,北京家居易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已完成全部破产清算工作,经管理人调查,北京家居易站科技有限公司在偿付破产费用后,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请求本院终结北京家居易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根据北京家居易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向本院提交的破产清算报告以及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申请,北京家居易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完成了破产债权确认、破产财产清理清收等破产清算工作,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债务人北京家居易站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破产费用支出情况作出审计报告,在完成破产清算工作、清偿破产费用后,北京家居易站科技有限公司已无财产可向债权人清偿,破产清算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家居易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李 利代理审判员  魏应杰代理审判员  刘 慧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