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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执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4-06-27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太平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太平支行,姚明庆,姚明平,王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917号申请执行人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太平支行。代表人于文彬。被执行人姚明庆。被执行人姚明平。被执行人王秀娟。山东省临沂市东信公证处作出的(2014)临东信证执字第17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为保证申请人权利的实现,防止财产流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提取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价值1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西洋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广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