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执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4-06-27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太平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太平支行,姚明庆,姚明平,王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917号申请执行人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太平支行。代表人于文彬。被执行人姚明庆。被执行人姚明平。被执行人王秀娟。山东省临沂市东信公证处作出的(2014)临东信证执字第17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为保证申请人权利的实现,防止财产流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提取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价值1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西洋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广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