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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兰刑执减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刘东成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东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兰刑执减字第991号罪犯刘东成,男,出生于1994年2月12日,汉族,甘肃省庆阳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庆刑终字第0112号刑事裁定,维持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东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的刑事判决。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刘东成悔改表现突出报请减刑一年三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东成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东成减去刑罚执行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10日起至2014年7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辉峰审 判 员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李彩虹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