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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执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4-06-27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运城市建鑫砼业有限公司与运城市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建鑫砼业有限公司,运城市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892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建鑫砼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中山,总经理。被执行人运城市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亭,经理。本院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8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建鑫砼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运城市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490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张鹏程执行员  文东峰执行员  雷江斌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