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兰刑执减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7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马胡塞尼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胡塞尼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兰刑执减字第691号罪犯马胡塞尼,男,1993年2月26日出生,东乡族,甘肃省临夏县人,初中一年级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2日作出(2010)城刑初字第4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胡塞尼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9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罚金四千元。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将罪犯马胡塞尼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马胡塞尼悔改表现突出报请减刑一年二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胡塞尼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胡塞尼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15日起至2014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兰灵代理审判员 张海东代理审判员 史晨铧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