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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同立终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06-27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李展雄与孙月枝分割共同债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展雄,孙月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同立终字第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展雄,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月枝,女,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李展雄因不服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2013)矿民初字第734号驳回起诉的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并依法审理本案。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出的关于分割夫妻共同存款、分割大同市矿区煤峪口矿煤建街X号房的拆迁安置房、分割大同市煤峪口矿建设街X路X排付X号房以及分割共同债务XXXX元的诉讼请求,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离婚诉讼中均已主张。且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同民终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对以上各项诉讼请求均已论述并作出处理,现上诉人再次就相同的请求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诉讼。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史保国审 判 员  彭贵林代理审判员  智绪鲁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