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和立催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4-06-2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抚顺伟达石油化工配件有限公司、陈召国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抚顺伟达石油化工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沈和立催字第00022号申请人抚顺伟达石油化工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召国,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抚顺伟达石油化工配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4月4日发出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至2014年6月26日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账号:6501014170000690,号码:3050005321715839,票面金额150,000元,出票人:沈阳鼓风机集团核电泵业有限公司,背书人: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持票人即申请人,签发日期:2013年12月26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抚顺伟达石油化工配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抚顺伟达石油化工配件有限公��承担。审判长 姚 宏审判员 张素燕审判员 王学伟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