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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诸执字第521-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水英、邢连高与张锡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水英,邢连高,张锡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诸执字第521-1号申请执行人张水英,申请执行人邢连高。被执行人张锡金。申请执行人张水英、邢连高与被执行人张锡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13520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11352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执行员 马春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