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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3782号

裁判日期: 2014-06-2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蔡洁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洁莹,时启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3782号原告蔡洁莹。被告时启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洁莹诉被告时启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汪俭蓉代理审判员  徐 红人民陪审员  严国华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顾 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