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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4-06-2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侯某甲与侯某乙、侯某丙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甲,侯某乙,侯某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初字第299号原告侯某甲,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侯某乙,男,成年,汉族,农民。被告侯某丙,男,3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甲诉被告侯某乙、侯某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甲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侯某甲文承担。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姜刘伟人民陪审员  周庆强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岳彩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