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4-06-2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侯某甲与侯某乙、侯某丙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甲,侯某乙,侯某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初字第299号原告侯某甲,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侯某乙,男,成年,汉族,农民。被告侯某丙,男,3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甲诉被告侯某乙、侯某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甲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侯某甲文承担。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姜刘伟人民陪审员 周庆强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岳彩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