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西民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7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黄亚峰与郭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亚峰,郭崇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西民初字第931号原告黄亚峰。被告郭崇利。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亚峰与被告郭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郭崇利下落不明,本院限原告黄亚峰于2014年6月22日前预交公告费,原告黄亚峰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黄亚峰负担。审 判 长 石林虎审 判 员 任 舸人民陪审员 马玉琼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