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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拱诉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7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全华正、陈曦娟与浙江德信汇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全华正,陈曦娟,浙江德信汇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诉保字第74-1号申请人全华正。申请人陈曦娟。被申请人浙江德信汇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一平。申请人全华正、陈曦娟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资金4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全华正、陈曦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德信汇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内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薛志民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吴成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