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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兰刑执减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6-2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李军军减刑裁定书2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军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兰刑执减字第1012号罪犯李军军,男,出生于1994年11月1日,汉族,甘肃省静宁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静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李军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5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26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李军军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军军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军军减去刑罚执行一年(刑期自2011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辉峰审 判 员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李彩虹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