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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兰刑执减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4-06-27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张澍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澍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兰刑执减字第1113号罪犯张澍,男,198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29日作出(2012)兰法刑一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维持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的刑事判决。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张澍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二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澍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澍减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5月7日起至2020年1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兰灵代理审判员  张海东代理审判员  史晨铧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