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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城法执字第3830号

裁判日期: 2014-06-27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东莞英铭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英铭化工有限公司,佛山市百姓缘建材有限公司,杨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佛城法执字第3830号申请执行人东莞英铭化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佛山市百姓缘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文。关于东莞英铭化工有限公司诉佛山市百姓缘建材有限公司、杨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7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百姓缘建材有限公司、杨文应向东莞英铭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7320元,受理费2805元,并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东莞英铭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佛山市百姓缘建材有限公司的立体式烤箱两台。上述财物经降价及两次公开拍卖均流拍。之后本院发函咨询各申请人,期限内均无人愿意对上述财物以物抵债。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变卖裁定,裁定变卖上述财物,但直至公告期结束均无人竞买。另,本案经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工商、国土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佛城法执字第383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健敏审判员  侯文彪审判员  刘安民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