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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法刑初字第00655号

裁判日期: 2014-06-27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万法刑初字第0065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东村*组***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14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4)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米双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渝FC89**力帆牌小型轿车载着任某某、刘某从万州区五桥往长岭方向行驶,行驶至五桥安居路段时被巡逻民警现场查获,呼气测试结果为145mg/100ml,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视频截图、驾驶员及车辆信息、户籍资料等;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被���人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载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张世林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岳莉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向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