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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3360号

裁判日期: 2014-06-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花江信用社与于海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花江信用社,于海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3360号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花江信用社。住所德惠市松花江镇街道。负责人张广洲,主任。被告于海彬,男,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花江信用社与被告于海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景辉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立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