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舒民一初字第01120号
裁判日期: 2014-06-2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一初字第01120号原告:黄某,女,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黄林,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汉族,1967年4月30日,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义舒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