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宾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4-06-27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县支行与张胜元、方世明、付达强、付尚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县支行,张胜元,方世明,付达强,付尚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宾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县支行,地址宜宾县柏溪镇翠柏大道641号,组织机构代码90903268--8。代表人任明川,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尧,该行高场分理处主任。被执行人张胜元。被执行人方世明。被执行人付达强。被执行人付尚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县支行与张胜元、方世明、付达强、付尚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宜宾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2013)宜宾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固红审 判 员 李世平代理审判员 刘春琼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恒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