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7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蔡添明与林诗体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添明,林诗体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保字第35-1号申请人蔡添明,男,汉族,经商。被申请人林诗体,男,汉族,经商。申请人蔡添明与被申请人林诗体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蔡添明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林诗体持有的中企(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5%股份限制过户及设置他项权利,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4)武民保字第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林诗体持有的中企(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5%股份限制过户及设置他项权利。2014年6月25日申请人蔡添明以债务已经清偿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林诗体持有的中企(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5%股份限制过户及设置他项权利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第五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林诗体持有的中企(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5%股份限制过户及设置他项权利的财产保全措施。二、解除对黄冬平、蔡添明提供本案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武平县1层店面1、夹层1房屋限制过户及设置他项权利的强制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钟锡添审判员 刘佩福审判员 赵庆东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卫华附注: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第三十二条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