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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7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蔡添明与林诗体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添明,林诗体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保字第35-1号申请人蔡添明,男,汉族,经商。被申请人林诗体,男,汉族,经商。申请人蔡添明与被申请人林诗体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蔡添明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林诗体持有的中企(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5%股份限制过户及设置他项权利,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4)武民保字第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林诗体持有的中企(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5%股份限制过户及设置他项权利。2014年6月25日申请人蔡添明以债务已经清偿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林诗体持有的中企(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5%股份限制过户及设置他项权利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第五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林诗体持有的中企(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5%股份限制过户及设置他项权利的财产保全措施。二、解除对黄冬平、蔡添明提供本案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武平县1层店面1、夹层1房屋限制过户及设置他项权利的强制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钟锡添审判员  刘佩福审判员  赵庆东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卫华附注: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第三十二条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