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4-06-27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孙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昌民初字第1305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牛某,农民。原告孙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肖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4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原告与被告2007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因我一直在外地打工,所以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后于2008年9月15日生一男孩,姓名孙研博。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草率与其结婚,再加我一直在外地打工,所以感情一直一般,直到去年回家至今,才发现与被告在生活习性上无共同���,且不能达成一致。由其被告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不负责任,对孩子学习教育方面的态度更是不负责任,视孩子各方面教育而不顾等自私心态,使我与被告无法共同生活。以上所述均属事实,请求依法判决与被告离婚,孩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元。被告牛某辩称:对原告孙某所诉离婚理由予以反对。自××××年××月××日我俩登记结婚以来,感情稳定,并育有一子,现以快满6周岁在小学上学。他外出打工挣钱养家我很支持,我在家务农带孩子做家务,多苦多累从没有半点含怨,去年回家至今,他沉迷于买彩票想中奖,不愿出去挣钱,从而造成我俩经常生气,为让他改过自新,我赌气回娘家居住,孩子是我们的亲骨肉,我更疼爱有加,为不耽误孩子的学习,只好暂时分离,只有周六、周日接回娘家小住两天。法官同志,我不想离婚,不想给孩子造成伤���,给孩子一个完整温馨的家。我以上所说均属事实。望法官同志查明。原告孙某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结婚证,证实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审核认为,该证据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以上证据和当事人在本案中的陈述,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原告孙某与被告牛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子孙研博2008年9月15日出生。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且婚后生一子,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应互谅互让,正确处理。现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但是未能提供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其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 民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绍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