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和民二初字第01465号
裁判日期: 2014-06-27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刘艳与沈阳温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百年城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沈阳温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百年城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和民二初字第01465号原告刘艳,女。被告沈阳温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7484749-1。法定代表人:王永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涌,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百年城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438594-0。法定代表人:王志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涌,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艳诉被告沈阳温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百年城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被告沈阳温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珮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