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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民初字第5313号

裁判日期: 2014-06-27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张兴邱与蒋文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邱,蒋文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初字第5313号原告:张兴邱,男,汉族,生于1989年11月14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梓潼县,现住绵阳市高新区。被告:蒋文林,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12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罗江县,现住绵阳市。本院受理原告张兴邱诉被告蒋文林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兴邱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兴邱承担。审判员 田 浩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垚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