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民初字第5313号
裁判日期: 2014-06-27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张兴邱与蒋文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邱,蒋文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初字第5313号原告:张兴邱,男,汉族,生于1989年11月14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梓潼县,现住绵阳市高新区。被告:蒋文林,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12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罗江县,现住绵阳市。本院受理原告张兴邱诉被告蒋文林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兴邱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兴邱承担。审判员 田 浩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垚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