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中法民六终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4-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山芝川精密电子有限公司、黄小平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芝川精密电子有限公司,黄小平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中中法民六终字第2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芝川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集中新建区宏业路8号A、B、C厂房,组织机构代码59217246-2。法定代表人:大町一人,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君雅、黄惠桃,广东德疆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小平,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向鸿,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山芝川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小平(2014)中中法民六终字第266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张民五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中山芝川精密电子有限公司自愿于2014年7月4日前一次性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黄小平支付人民币85000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火炬开发区支行;开户名:黄小平;银行账号:95×××78)。中山芝川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对于以前向黄小平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得再主张退还或者抵扣。黄小平也不得在收取上述款项后再向中山芝川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主张其他任何费用,双方全部劳动争议就此了结,相互之间不再予以追究。二、中山芝川精密电子有限公司若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黄小平有权按原审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因黄小平提供的银行账户有误导致延迟支付的除外)。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各减半收取为5元,共10元,均由中山芝川精密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李勇源审判员 杨剑心审判员 钟平春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婉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