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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执行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4-06-27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吴生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生辉,吴传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415号申请执行人吴生辉,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吴强忠,男,199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传家,居民。申请执行人吴生辉与被执行人吴传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龙新民初字第4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生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传家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吴生辉货款6,500元。执行中,本院已依法采取了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信息登记等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龙新执行字第4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吴传家有财产可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吴生辉可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廖    冰审判员 王  振  德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毅龙(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