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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皇民三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4-06-27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辽宁万豪平安客运有限公司与付云达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万豪平安客运有限公司,付云达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皇民三初字第96号原告辽宁万豪平安客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7482932-2。法定代表人马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海涛,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从国,系辽宁申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云达,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满族。原告辽宁万豪平安客运有限公司诉被告付云达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范红岩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海涛、张从国,被告付云达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判令被告将辽A×××××车辆全部车辆手续交回原告,并且将辽A×××××车辆办理过户手续至被告名下;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经营管理费6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条款支付违约金;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上述主张。因为我所有的车辆辽A×××××于2012年1月4日在贵州省贵阳市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没有进行营运;原告也未履行对我的车辆进行综合检测、二保维护及年检等合同义务;我与原告在合同期内的管理费我方已付清,合同期限以外的费用不应由我承担。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3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旅游包车(客运)车辆联营(挂靠)协议一份。合同规定:乙方自购客车壹辆(车牌号辽A×××××)挂靠甲方从事客运经营;有效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甲方在乙方及其挂靠车辆无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并承担全部费用的前提下,协助乙方办理车辆的相关手续;甲方为乙方提供代为运营车辆及运营证照的审验、年检;甲方受运管部门的委托按规定对乙方车辆实际强制性二级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强制统一安装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交纳经营管理费500元;乙方延期向甲方支付各项应缴费用的,甲方有权加收10%违约金;经营管理费逾期交纳的,乙方每日按欠缴金额的2%向甲方缴纳违约金,直至偿清欠费为止;所欠款项(含违约金)超过5000元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时,甲方有权单方将车辆过户回乙方名下,并不承担因此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乙方必须予以配合,且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均依约履行了合同期限内的义务。2012年1月4日被告付云达驾驶的辽A×××××号客车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巷发生交通事故。因原告为被告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故被告向原告交纳2012年经营管理费6000元。原告于2013年12月26日诉至来院。另查,2011年原告为被告代办运营车辆及运营证照的审验、年检的有效期至2012年9月26日。上述事实,有旅游包车(客运)车辆联营(挂靠)协议、催告函、特快专递、特快专递查询单、沈运管发(2013)29号文件、行车证正副本、运输证正副本、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证、二级维护记录卡、保险单、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为凭,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旅游包车(客运)车辆联营(挂靠)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被告将辽A×××××车辆全部车辆手续交回原告,并且将辽A×××××车辆办理过户手续至被告名下,被告表示同意,本院依法准许。关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给付2013年经营管理费6000元及违约金的主张。因合同期限届满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且2013年原告未为挂靠车辆及运营证照进行审验、年检,故对原告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付云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辽AB01**车辆全部手续交回原告辽宁万豪平安客运有限公司,并将辽AB01**车辆手续过户至本人名下,原告辽宁万豪平安客运有限公司协助办理。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红岩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晓蕾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