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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广民初字第2076号

裁判日期: 2014-06-27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单永斌与周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永斌,周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扬广民初字第2076号原告单永斌。被告周锦(曾用名周锦利)。原告单永斌与被告周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合议庭,于2014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周锦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单永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单永斌诉称:2012年2月至7月,被告周锦的丈夫陈家平先后6次向其借款共计25万元,该款至今未还,陈家平已于2013年5月因病去世,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周锦归还上述借款,并承担诉讼费。原告提供了借条6份、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陈家平的死亡证明、被告周锦的身份证明。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2日,陈家平向原告单永斌借款5万元,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同年3月22日,陈家平向原告单永斌借款5万元,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同年3月26日,陈家平向原告单永斌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未约定利息,同年4月22日,陈家平向单永��借款2万元,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同年6月12日,陈家平向单永斌借款5万元,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同年7月5日,陈家平向单永斌借款5万元,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上述款项陈家平均未归还。另查明,陈家平于2013年5月25日死亡。陈家平与被告周锦系夫妻,上述借款发生于陈家平与周锦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死亡证明、被告周锦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单永斌与陈家平之间的借贷关系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债务发生于被告周锦与陈家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现借款人陈家平已死亡,被告周锦应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周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单永斌借款2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锦负担(被告应于给付原告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收款人: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市分行汶河办事处;账号:11×××57),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迎红人民陪审员  盛静安人民陪审员  刘明康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菲 微信公众号“”